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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080号颁布时间:1997-04-16

     1997年4月16日 湘国税函[1997]080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 正的通知      1997年3月11日 国税函[1997]139号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 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 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 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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