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2001]109号颁布时间:2001-08-23
2001年8月23日 湘国税局函[2001]109号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出口退税审核与税务
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我省国税机关在加强专用税票电子信
息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专用税票信息审核通过率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在专用
税票开具、信息汇总、传输、核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专用税票信息审核通
过率还达不到总局的要求,影响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省局在组织专门班子进行了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并决定每
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此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在全省出口退
税工作会上已经过充分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反馈给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附件:湖南省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使专用税票开具规范、数据准确齐全、
信息传输及时,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079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
0]1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考核工作质量,考核工作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信息中心、
计财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和岗位责任人年终考核,省局
将不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上级对下级考核,每月考核,年终评奖的办法。省局考核市、
州局和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市、州局考核县市(分)局和市、州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县市(分)局考核各开票点。
第四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计征部门负责专
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开具、缴销及生成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将生成的电子信
息转交给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催报、汇总、传输已生成的电子信息,
编制相关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项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开具专用税票的政
策解释、宣传、审核,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等
项工作,没有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地区由税政管理部门履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
门的职责。
各地对这项工作的分工,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
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向专用税票使用单位发放专用税票和用票单位向税票管
理部门结报专用税票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专用税票的销号及缴销工
作要准确、及时。
第六条 专用税票原则上都应通过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或省局规定的征管软件开具。
凡开票已纳入计算机管理的,由开具税票部门生成可用信息并与开票情况进行核对后,
将专用税票信息以一个月为时间段转交信息管理部门。开票暂未纳入计算机管理,不
能自动生成信息的,开票单位在录入信息后,在结报专用税票时必须同时填列开票清
单以便进行核对。
第七条 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专用税票信息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岗位责任制。业
务量大的原则上要有专人负责,业务量小的也要明确指定人员负责。各级国税机关要
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此项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
细则,并严格考核。凡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单位领导、组织不力,不能达到工
作要求,给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造成影响的,应相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岗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地补报或修改专用税票信息,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确保专用
税票信息的真实性,并及时上传。凡擅自修改或补报信息,形成不实专用税票信息造
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局对各地的考核结果,将适时进行抽查或普查。
第十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基本内容为:
1.开票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市(分)局的各开票单位对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
准确性、票证缴销情况;
2.信息传输考核。主要考核各级信息汇总、传输上报情况;
3.退税考核。主要考核在退税审核中无专用税票信息或错误信息的核对、协调、
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为:
(一)开票考核
由各县市(分)局的负责开具专用税票的责任人每月将本期开具且已销号、缴销
的专用税票(含分割单)份数报县市(分)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将之与上报的电子
信息条数进行核对、汇总后,方可上传电子信息(考核内容可参考附表1,各地可根
据本地情况增加有关考核指标或内容)。
各地考核设定的表格每月上报市、州局信息中心,并报一份给市州进出口税收管
理分局或税政科备案,分期汇总后作为市、州局对县市(分)局考核的指标。
(二)信息传输考核
专用税票信息传输的考核由省国税局信息中心专人负责,具体考核内容为:
1.各市、州局信息中心必须对每个县市(分)局上传的信息数量进行核对后,
方能汇总上传。本期无信息上报的必须上报空数据库,未上报信息且无空数据库上报
的,市、州局信息中心必须核实并督促补报。
2.各市、州局信息中心应按规定路径和文件名准确向省局信息中心上传信息
(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数据直接传省局信息中心汇总),本期没有开具专用税票
的必须上报空数据库。
各市、州局信息中心应保留本期上报的信息的备份,同时以EXCEL表格方式
每月12日前上报“本期税票汇总信息上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到省局信息中
心。
省局信息中心每月接受上报信息,统计上报的信息条数,同时与市、州局上报的
“本期税票汇总信息上报情况统计表”进行核对(核对情况在网上反馈各市、州局,
参见附表3,数量不符的各市、州局应重报),无误后汇总上报总局。并将此表报省
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计分依据。
(三)退税审核考核
专用税票信息在退税环节的考核内容为:
1.我省开具给本省外贸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考核其审核通过率。
2.我省开具给外省外贸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根据外省的来电、来函情况进行
考核;
第十二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即每个考核单位的基
础分为100分,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年终按最后得分评奖。
1.凡属于开票单位未及时销号、缴销专用税票的,每票扣1分;
2.每月不能按时传输上报信息和相关表格的,每次扣5分;每月传输上报信息
单位、汇总数据不全,有错误的,每次扣2分,情况严重的,加扣2分;
3.不按规定补报或修改信息的,每条信息扣2分。
4.对我省开具给本省外贸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以年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统计的专用税票信息审核未通过率为依据,每1%扣2分;
5.对我省开具给外省外贸出口企业使用的专用税票,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接受到的外省审核未通过信息,要求我省协查核对的数据为依据。对所有外省函调
信息首先在省局信息中心保留的上报信息库中核对函调信息,如有信息则不计入考核
扣分,如没有信息则扣分,每缺少一条信息扣1分。
除上述计分外,省局还将根据各市州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酌情在5~8分的范
围内进行加减分。
第十三条 省局将根据上述考核结果,每年评出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先进县市
(分)局、先进市、州局、特别奖项若干。
第十四条 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奖金原则上要发放到岗位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局负责解释。
附表1:本期专用税票信息上报信况统计表
上报单位 上报文件名称 上报时间
××县市(分)局 ts430602.015 2001.06.03
开票部门统计 信息中心统计
税票份数 信息条数 前期信息条数 本期信息条数 合计
专用税票
分 割 单
缴销税票
统计人签字 信息传输人签字
本例中分局上报信息中2001年5月为本期,则本期“税票份数”指2001
年5月1日至5月31日内已销号的专用税票;“信息条数”指开票部门生成的上报
电子信息数据库的电子信息条数;“前期信息条数”指信息部门收到开票部门转来的
信息中,2001年5月1日以前的信息条数,主要由于补报、修改等原因产生;
“本期信息条数”指20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产生的信息条数;“合计”指
信息部门收到的数据库总的信息条数。
以上表栏的关系应如下:
1,“税票份数”≤“信息条数”;
2.“税票份数”=“本期信息条数”;
3.“合计”=“前期信息条数”+“本期信息条数”;
4.“信息条数”=“合计”
附表2:本期专用税票信息汇总上报情况统计表
上报单位 上报文件名称 上报时间
××市国税局信息中心 ts4306.015 2001.6.8
下属上报单位 税票信息 分割单信息 缴销信息
××分局
××县局
本期合计上报
统计上报人签字
附表3:本期专用税票信息汇总上报情况反馈表
上报单位 上报文件名称 上报时间
湖南省国税局信息中心 ts43.015 2001.6.15
下属上报单位 税票信息 分割单信息 缴销信息
××市局
××州局
本期合计上报总局条数
统计上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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