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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2001]142号颁布时间:2001-12-11

     2001年12月11日 湘国税局函[2001]14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由亏转盈的农村信用社,可分别按减亏额 和税前利润额计算专项奖金。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2001年10月10日 国税函[2001]74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按比例列入税前扣除 的请示》(甬国税所[2001]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 除标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 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 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你局商同级农 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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