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1]58号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湘财税[2001]58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1日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
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
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方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湖南省
1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下撮司街302号
2株洲南方航空工业模具制造厂 湖南株洲市董家段
3株洲九方工模具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4长沙汽电模具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风路9号
5湖南长沙北山汽车模具制造厂 湖南长沙县北山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