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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1]58号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湘财税[2001]58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1日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 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 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方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湖南省   1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下撮司街302号   2株洲南方航空工业模具制造厂    湖南株洲市董家段   3株洲九方工模具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4长沙汽电模具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风路9号   5湖南长沙北山汽车模具制造厂    湖南长沙县北山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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