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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10-12

     2001年10月12日 湘财税[2001]56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4日 财税[20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 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 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湖南省锻造厂          湖南省连源市水洞底镇 2 株洲汽车齿轮厂         湖南省株洲市新华西路119号 3 湖南省汽车车桥厂铸锻厂     湖南省津市市密坡渡 4 株洲南方航空铸锻机械厂     湖南省株洲市芦松七斗冲 5 湘潭电机力源铸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 6 衡阳金茂重型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冶金总厂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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