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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055号颁布时间:1997-03-18

     1997年3月18日 湘国税函[1997]055号 长沙、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对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下发的《关于你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 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42号)精神,现将中 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 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 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 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 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 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6年度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 库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调库处理。   四、请各级国税机关抓紧与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联系,认真搞 好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工作。 附件: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投资单位   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的比重(%) 长沙汽车电器厂重型启动机厂 长沙汽车电器厂   28 长沙汽车电器厂启动机二分厂 长沙汽车电器厂   55 长江压铸有限公司      长沙汽车电器厂   90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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