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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085号颁布时间:1997-04-25

     1997年4月25日 湘国税函[1997]08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广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 7]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所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以及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参照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调查资料确定)50%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要 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未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或者未按规定向 税务机关报送《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计报表,且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 般纳税人,应予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一般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虚开等违章违法犯罪案件,情节 严重的,应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各地要结合年审认真做好这次一般纳税人检查清理土作。对取消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转帐等有 关工作。   五、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清理情况及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 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997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检查清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局税政一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1997年3月17日 国税发[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包括零税负申报、负税负 申报和低税负申报)较为普遍,对推进税制改革和组织收入都有一定影响。产生这一现 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使一 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 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予 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 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 纳税人,重点为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 以及在1996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定标准,可由各地参照本地平均的增值 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   1996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时间的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 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检查对象。   二、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 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 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 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执 行办法,并于1997年4月底前报总局备案。   五、各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结束,7月底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以及 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正式文件报总局。   附件: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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