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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10-11

     2001年10月11日 湘财税[2001]63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 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精神,现就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的有关税 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商品房屋”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 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 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 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上述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 (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 年12月31日期限内,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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