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64号颁布时间:2001-06-13

     2001年6月13日 湘地税函[2001]64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 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 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 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 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 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 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 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 定免税管理办法。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