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014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2001年3月5日 湘地税发[2001]01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部、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管理,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
下简称“四税一费”)的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凡依照“四税一费”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的,均属于
减免税的审批范围。
二、减免税申报
(一)申报原则
纳税人符合“四税一费”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规定的,
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减免税。
(二)申报时限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
减免税申请。
(三)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分年度、分税种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
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
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单位盖章;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减免税审批表(样式附后);
4、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如: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需要提供国税部门减免或退还
“三税”的政策依据复印件、审批通知或收入退还书;遭受自然灾害,纳税有困难的,
需要提供财产损失清单或保险公司勘损资料等。
三、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必须以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擅自减免税或越权审批减免税;
2、坚持税管员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审定,分级负责把关,分户、分税种、分年
度审批。
对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情况不清楚、数据不准确等情形的,上一级
地税机关不予审批,应责成下一级地税机关核实、补充、上报。
(二)审批权限
1、纳税人因政策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或退还,年减免或退
还税额、费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或退还
税额、费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
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十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纳税人因困难需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年减免税额、费额在
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洲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费额在五万元以上,
报省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赝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均按以下规定执行,即:纳
税人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
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三)审批程序
1、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
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应征、入库和
欠税情况,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意见);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
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
税种、减免税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下同),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县、市(分)局
税政科(综合业务科);
2、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必须深入每户减免税申报单位调查落
实,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局研究审定;县、市(分)局经集体研究,对审批权限内的
减免税予以扣准;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及时上报市、州局;
3、市、州局必须加强减免税业务的审批把关,对单个社种申报减免税额在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应指派税政人员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提
出初步意见。市、州局经集体研究,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报经主管
局领导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经主管局领导
签署意见后,将减免税资料连同分税种、分户的减免税审批汇总表(样式附后)于4
月底前报省局;
4、省局对市、州局上报的减免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单个税种年申报减
免税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单位,应派员下户抽查,予以核实;对减免
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单位,也可由企业自愿委托省局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审理。省局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审批完毕。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减免税分户台帐,详细登记审批减免税的单位、批准文
号、批准时间、减免税年限、金额、用途等情况。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减免税款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批准减免税单位的跟踪调查,对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征税;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
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建立减免税审批情况逐级上报制度,加强减免税管理的检查。下级地税机关
应将本地区批准的减免税进行汇总,定期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审批情况统
计表》(样式附后)。各市、州局应于7月30日、12月30日以前分别向省局报
送工半年、今年《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同时,上级地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
下级地税机关审批减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
4、超越权限擅自减免或先承诺后报批减免的,对责任人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税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表》(略)
2、《房产税减免审批表》(略)
3、《资源税减免审批表》(略)
4、《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审批表》(略)
5、《教育费附加减免审批表》(略)
6、《减免税审批汇总表》(略)
7、《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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