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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水利厅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1]70号 颁布时间:2001-07-06

     2001年7月6日 湘地税函[2001]70号  湖南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函》(湘水函[2001]56 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南津渡水电站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 本、费用和损失后,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税法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因此上交“财政补差”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款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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