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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052号 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湘地税函[2001]05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334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年度税源报表的报送时间仍按 原规定不变,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1日 国税函[20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 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要求,现就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税源报 表)口径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列口径   (一)税源报表第1行“企业总户数”。指进行汇算清缴的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 企业户数,不含本表第23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二)税源报表第2行“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即申报表第6 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的企业(包括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和 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   (三)税源报表第4行“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14行“收入总额 合计”填列。   (四)税源报表第5行“销售成本及费用”。按申报表第匕行“销售(营业)成 本”+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列。   (五)税源报表第6行“利润总额”。按申报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 列。   (六)税源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按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 额”-第59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64行 “免税所得”填列。   (七)税源报表第8行“其中:弥补亏损额”。按申报表第63行“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填列。   (八)税源报表第9行“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按申报表第64行“免税所得” 填列。   (九)税源报表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申报表第72行“应纳税所得 额”填列。   (十)税源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按申报表第 74行“应缴所得税 额”填列。   (十一)税源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控申报表第79行“经批准减免 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二)税源报表第13行“年初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5行“期初多缴 所得税额’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三)税源报表第14行“实际上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6行“已预缴的 所得税额”填列。   (十四)税源报表第15行‘年末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80行“应补 (退)的所得税额’冲应补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五)税源报表第厉行“实际负担率”。指本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占第 6行“利润总额”的比率。   (十六)税源报表第20行“亏损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62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纳税人的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列。   (十七)税源报表第刀行“亏损总额”。按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八)税源报表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全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填列。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由集中清算地税务 局负责填报税源报表。其他地方不再填列。   三、从2001年开始暂停报送半年税源报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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