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动通信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032号颁布时间:2001-04-24
2001年4月24日 湘地税函[2001]03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电信、移动分营后的实际需要,规范移动通信部门发票管理,现就我省移
动通信公司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票样附后),新版移动
通信专业发票共5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字样,发票
适用范围为湖南移动通信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
关申请领购。原库存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含电脑及手工发票)可使用至2001年1
2月31日 过期不得继续使用。
二、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制厂印制。由市、
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领购。
三、各市、州税机关应加强对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的检查监督工作。移动通信各市、
州分公司每季度末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和省移动通信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一份《湖南
省移动通信发票领用存季报表》(格式附后)。
四、各市、州地税机关和移动通信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移动通信专业发
票管理工作。如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1、湖南省移动通信公司专业发票票样(略)
2、湖南省移动通信发票领用存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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