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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040号 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湘地税发[2001]04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 [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各市、州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兀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工作由涉外 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   二、各市、州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结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外汇提交 税务凭证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一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操作规程。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用量到省 局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 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 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 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 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 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 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 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 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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