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6号颁布时间:2000-11-20
2000年11月20日 湘财税[2000]1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分税制体制规定,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5%的营业税,属省级收入。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若有地方参
股,则应按地方参股比例将企业所得税划转地方金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财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
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
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
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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