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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11-17

     2000年11月17日 湘财税[2000]14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 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棽⒆裾罩葱小?/P>   1、此次中央下放我省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属省级收入,请各有 关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征管,按规定填开税票,及时、足额地将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所 得税缴入省国库。   2、对2000年6月底后缴入中央国库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所得税,请各有 关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央国库调入省国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 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 财税[20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 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和原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 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所属中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 局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在各地的供销公司及直管和共 管的进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 局负责征收管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在河南、山东、山西的企事业单位和平果铝业公司、 贵州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新的铝业集团,仍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为落实国发 17号文件关于“全额留给地方财政”的精神,对上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中央财政 返还给地方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划归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总部)、 中国矿业国际有限公司及保留的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有色 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 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五、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6月底前已按原纳税渠道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调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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