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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004号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湘地税函[2001]00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 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 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有效防止逃套汇和偷税行为的发生。省局制订了《非贸 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操作的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操作规 程   为完善我省售付汇和地方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便于外汇 指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我省境内的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买外汇和支付外 汇时,凡个人对外一次支付500美元以上(含500美元),机构对外一次支付1 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 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 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二、由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税务凭证   (一)下列项目需提交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税票影印件: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 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后理、承包工程以及文化体育商业性比 赛表演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不动产 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销 售不动产收入以及用无形资产入股后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等。   (二)下列所得应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税票影印件:在我省境内机构任职 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   (三)下列项目应提交减免营业税证明:   1、境外企业、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业、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需提供 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 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规定可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项目。   (四)下列项目应提供减免个人所得税证明:   外籍个人从事本规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与对方 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时,除严格审核有关 法规的相关有效凭证外,还需审核上述相关的税务凭证。然后,在税务凭证上加盖 “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需将盖有“已供汇”戳记 的原始凭证影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四、涉及下列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售付汇申请人应在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 支付前5个工作日 向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提交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 指定银行凭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1、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2、担保费;   3、融资租赁租金;   4、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5、股权转让收益。   五、所有税务凭证均采用三联单格式,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由企业 凭此到银行或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下售付汇交外汇局:办理售付汇或核准手续,第 三联由售付汇申请人留存。   六、本操作规程自2001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税务凭证格式(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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