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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决纠正省级地方税收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98号颁布时间:2000-11-27

     2000年11月27日 湘地税发[2000]98号 各市州、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级税收收入是省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对于平衡我省财政收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巩 固我省地税系统垂直管理体制,促进地税事业发展也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分税制 以来,省局一直将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各级地税机关为实现省级 地方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有少数地方不顾上级的三令五申,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混淆入库级次、截留税款、买卖转引税款等违法乱纪行为时有 发生。为进一步确保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 征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税务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省局重申如下规定:   一、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局长为省级地方税收任务第一责任 人,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级地方税收征收分局局长为省级地方税收直接责任人。年度 省级地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凡是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凡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省级税收计划 及检查发现混库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比例扣减人员经费。   二、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察。每年上半年,由省局直属局、监察室牵头, 会同有关处、室(局:对各市、州、县(分)局上年度省级地方税收征收入库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系统,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税收政策, 混淆入库级次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直接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将省级税收收入混入地方金库的违法乱纪行为, 按照谁授意、谁同意、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年度内混库5 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年度内混库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处 分;年度内混库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年度内混库50万 元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年度内混库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 处分。责任人是党员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上述所列混库额度均以一个县、市(分)局为单位;其它级次的混库行为,比照 上述规定办理;所讲的混库,均指有意混库,某些由于政策界限不清造成的混库,视 情节处理。   本处分暂行规定与其它规定不一致时,按本规定执行。   四、严禁买卖、转引税款。对于发生买卖、转引税款行为的责任人依照《湖南省 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湘地税发[1999]036 号)之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去年以来混淆入库 级次的行为,对典型案例要举一反三,加强对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坚决 扭转行政干预行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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