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11-18
2000年11月18日 湘财税[2000]10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单独核算其销售
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二、增值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办理;营业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地税
机关负责办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县(市)国税局及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 财税[20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
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
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
店、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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