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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2-22

     2000年2月22日 湘地税发[2000]1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级地方税收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不仅是平衡 我省财政收支,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地税系统现行垂直管理体制, 稳定经费来源,促进全省地税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 确保省级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省级收入与市、县 级收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对省级税收征收工作要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 征管经费、办公用房、通讯工具、车辆等都要想方设法解决好,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为了增强各级领导抓省级收入的责任感,省局决定,各市洲的省级收入实行行政领导 责任制,市、州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凡没有客观因素影响或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省级 收入任务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特别要加强省级 税收征收分局领导班子的建设,年内,省局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征收分局的领 导班子进行充实和调整,为确保省级收入任务的完成提供组织力量。   二、严格落实省级税收征管范围。各级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 [1996]24号、省财政厅湘财(96)预字第99号和湘财(96)预字第2 17号及省局湘地税发[1998]066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凡是在市、州府所 在城区范围内的省级税收单位都应由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接管。在接管工作中, 各市、州局要主动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各征收分局要彻底摸清税源底子,按期完成 接管工作。   三、强化省级地方税收征管手段。为了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省局决定赋予省 级税收征收分局一定的管理权限:(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对县(市)局省级税收工 作有指导和检查监督权,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二)省级税收征收 分局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时,享有检查处置权。对各县、市擅自减免省级税收的,有 权责成当地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征收分局可直接组织入库;对混库或截留省级收 入的,征收分局可直接进行调库。   四、加强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的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省级税收征收机构, 充实人员,加强征收力量。要从严治队,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省级税收征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通知精神的落实情况,请各地于3月31日前报省局直属分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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