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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怀化桥隧工程公司抵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湘国税局函[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湘国税局函[2001]7号 怀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怀化桥隧工程公司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怀国税函[2000] 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避免对怀化桥隧工程公司重复征税,同意你局意见,允许该公司按200 0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当年已在深圳特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纳税。 不足抵扣的部分,不得抵扣其他汇总纳税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得结转到下 年度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227号)规定,今后怀化桥隧工程公司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 管理所在地到本县以外地区施工,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由企 业项目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加强 监督和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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