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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28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湘国税函[2001]1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包括单一更换底盘和底盘、发动机同时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 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只更换发动机而不更换底盘的,经请示总局同意不再计算 缴纳车购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12日 国税发[200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 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最低计税价格   (一)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 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 433号)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是低征费额÷10%   (二)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本通知下发前,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 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除 以10%确定;在本通知下发后,暂按本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 行(见附件1)。   (三)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 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 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超过 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   (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 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照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关于报送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交车购办字 [2000]12号)规定的程序,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报交通部车购 办。交通部车购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发布执行。   (六)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范围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代征机构按以 下原则办理免税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 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 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购 税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申报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进口 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2);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 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其转报国家税 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三、关于价外费用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关于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购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 车购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征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购税手续: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 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退还已缴纳的 车购税。   五、委托代征期间,车购税税收政策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 负责。车购税的征收管理,由代征机构负责。   六、车购税的征收管理除《条例》,以及本通知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征管事宜 可暂按本通知所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但上述文件凡与《条例》,以及本通知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款按文中所述日期执行外,其他均自2001年1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见原件)(略)   2: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略)   3: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 附件3: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   1.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的通知(交财发[1994] 1161号)   2.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4] 1162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7] 50号)   4.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财发 [1996]286号)   5.关于修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表”格式和做好月报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公字[1995]35号)   6.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支核算规程》的通知(交财发[1996] 360号)   7.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 [1997]137号)   8.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管理规定》的通知([90]交财字37 6号)   9.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专用票据和修改凭证、票据样式及内容的通 知(交财发[1994]451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购费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车购办字[2000] 8号)   11.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办问题的补充规定(交财发[1996] 618号)   12.关于印发《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价格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交财 发[1995]242号)   13.关于报送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交车购办字[2000]12号)   14.关于印发宁波市车购办《车购费计算机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公字 [1997]228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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