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28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湘国税函[2001]1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包括单一更换底盘和底盘、发动机同时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
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只更换发动机而不更换底盘的,经请示总局同意不再计算
缴纳车购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12日 国税发[2001]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
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最低计税价格
(一)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
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
433号)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是低征费额÷10%
(二)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本通知下发前,暂按交通部《关于核定部分
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征费额除
以10%确定;在本通知下发后,暂按本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
行(见附件1)。
(三)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
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
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超过
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购税。
(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
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并按照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关于报送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交车购办字
[2000]12号)规定的程序,由省级车购费征管部门将有关信息报交通部车购
办。交通部车购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发布执行。
(六)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范围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代征机构按以
下原则办理免税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
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
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购
税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申报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进口
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2);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
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其转报国家税
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三、关于价外费用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关于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购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
车购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征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购税手续: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
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已经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退还已缴纳的
车购税。
五、委托代征期间,车购税税收政策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
负责。车购税的征收管理,由代征机构负责。
六、车购税的征收管理除《条例》,以及本通知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征管事宜
可暂按本通知所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但上述文件凡与《条例》,以及本通知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款按文中所述日期执行外,其他均自2001年1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见原件)(略)
2: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略)
3: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
附件3: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
1.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的通知(交财发[1994]
1161号)
2.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4]
1162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7]
50号)
4.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财发
[1996]286号)
5.关于修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表”格式和做好月报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公字[1995]35号)
6.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支核算规程》的通知(交财发[1996]
360号)
7.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
[1997]137号)
8.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管理规定》的通知([90]交财字37
6号)
9.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专用票据和修改凭证、票据样式及内容的通
知(交财发[1994]451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购费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车购办字[2000]
8号)
11.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办问题的补充规定(交财发[1996]
618号)
12.关于印发《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价格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交财
发[1995]242号)
13.关于报送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交车购办字[2000]12号)
14.关于印发宁波市车购办《车购费计算机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公字
[1997]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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