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73号颁布时间:2001-06-22
2001年6月22日 湘国税函[2001]173号
我省加油站的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了充分发挥加油机税控计
量器的作用,规范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对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情
况组织一次检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检查对象:
对全省所有加油站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加油站是否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是否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核算资料。
2.加油站启用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营业前,是否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进行初始
化处理。
3.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4.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后的纳税申报,是否采用IC卡、磁盘、电子申报
等方式报税,国税机关是否将其纳入办税服务厅(室)管理。
5.国税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对税控装置进行铅封和加贴封条,加油站是否
擅自开启铅封和封条。
6.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试运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方式计
算缴税。
7.加油站试运行期满后,是否按照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如实申报纳税,实行
查账征收(仍实行核定征收的,应针对加油站的进货渠道、进销差价率和核定征收的
征管情况写出专题材料,一并上报)。
8.直流式、手工加油机应按照高于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加油站的实际税负水平
核定征收税款,同时分别上报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实际平均税负情况。
9.加油站是否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10.加油站新购置的加油机是否安装了税控装置。
11.是否有漏征漏管户。
三、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由征管部门牵头,稽查部门参与。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成立由
征管、稽查人员参加的检查组,采取分区域、分路段、分乡镇进行清理,切实将检查
工作落到实处。
四、检查中发现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属非法经营,应
配合当地的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和工南部门予以取缔。
五、检查中发现应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一年内)加油站的税控装置售
后服务不到位的,应及时协调解决;初始化不到位的应及时解决,当地税务机关无法
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解决。
六、检查中发现有安装税控装置后,仍账务不健全的纳税人,应采取查定征收方
式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具此申报纳税;无法安装税控装置的仍采取双定征
收方式,其实际税负应比照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负办理。
七、检查工作安排:
这次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局组织检
查;第二阶段,8月30日前由各市、州局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总结和《全省加油站
税收管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全省加油站税负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省局将在10月底以前组织抽查。
附件1:《全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全省加油站税负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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