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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98号颁布时间:2001-08-01

     2001年8月1日 湘国税函[2001]198号   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 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 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特殊困难”的解释,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之前,暂按以下口径从严 掌握。   (一)遇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二)遇到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足以影响纳税人进行正常的税款缴纳;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某些纳税人造成重大直接的影响;   (四)经核实纳税人的短期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的。   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一)纳税人确有上述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之内, 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并附送当期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当期基本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有关证明资料。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认真 落实情况,情况属实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附 件1)、县级国税机关上报审批表时,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 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市(州)国税局。   (三)市(州)国税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写出初审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省局 审批。   (四)省局在收到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征管法》的规 定进行审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延期纳税通 知书》(附件2)。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放宽条件,不得 擅自进行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仍逾期未缴的,应严格按规定加收滞 纳金。   为了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采用电传的方式先行报批,“报批表”和“通知 书”可事后按月寄送。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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