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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1]167号颁布时间:2001-06-19

     2001年6月19日 湘国税函[2001]16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经批准新成立的市(州)级农村信用社 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市、州农村信 用社联社提出申请,并附开办费分摊办法和金额,经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 报省局专项审批。经省局审批分摊到信用社的开办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1]366号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 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   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 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 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 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 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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