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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08-01

     2001年8月1日 湘财税[2001]3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附件: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9日 财税[2001]97号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 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 补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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