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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09号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湘国税函[2001]20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各市、州级以下(含市、州级)成员企业的预缴比例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湘国 税函[20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 国税函[2001]488号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20 01年预交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中南销售分 公司、西南销售分公司、三川销售分公司、宏烨公司和润展中心从2001年度起, 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各销售分公 司2000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抵减2 001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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