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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11号颁布时间:2001-08-13

     2001年8月13日 湘国税函[2001]2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省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州公司凡已按省局《湖南省国 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规定, 预缴了所得税的,一律不予退库。今后各市、州公司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统一 由省公司按规定比例在长沙预缴。省公司及所属各市、州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 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日 国税函[2001]381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 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 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 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 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 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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