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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15号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湘国税函[20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 了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和发票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就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应由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免税资格认 定。未经认定的不能享受免税照顾。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申请认定时,应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 税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如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填报时情况进行调查,认真核实 有关资料,并签署意见,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报市州国税机关(税政科)审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001年 5月份(税款所属期)以后已征收增值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退库。   三、对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9月1日起,使 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2);未经认 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的,仍按原有规定领购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一律凭《湖南省废 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发票联计提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领购《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除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 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外,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时, 还应同时提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表”。   五、《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实行限量发放。国税机关应按《湖南省国 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并按《普通发票购领簿》上核准的发票种 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   《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实行验(缴)旧购新制度。   六、国税机关在发放《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之前,必须对专门从事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原领购的货物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清缴, 没有用完的发票应按规定剪角作废,凡未缴销原领购发票的,不得发售《湖南省废旧 物资货物销售发票》;对既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又从事其他货物经营业务的 单位,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要重新进行核定。   七、《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运用CTAIS征管软件的 市州局发票代码按17位数编码,运用4.30版征管软件的市州局发票代码仍按1 0位数编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作好发票计划衔接和发票领发工作,每年3月10 日前汇总上报下半年计划,每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   八、《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按原有规定使用由国税部门印制的《废旧 物资收购发票》。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在开具原已印制的收购发票时,应将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 同时留存。以后各地印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取消发票抵扣联。   十、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表(略)    2.湖南省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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