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14号
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湘国税函[2001]21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599号)转发给你们、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分公司(包括寿险和财险)所属各支公司预交所得税的比例和办法,仍按省局湖南省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1]65号)的规定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国税发[2001]599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现对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前,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青岛分公
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
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
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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