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73号颁布时间:1994-06-13
1994年6月13日 湘税函[1994]173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
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
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年退税额较大的确定问题
《通知》第八条中“年度退税额较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
后,其税负比按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的年应纳税额增加50%或30万元人民币
(含30万元)以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办理预退税款。
二、关于办理退税的程序问题
各地在上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见附件一)时应在审核意见
栏说明该企业截至报告期止的实际税负情况及征税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
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三、关于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的时间问题
各地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见附表
二)
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略)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