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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73号颁布时间:1994-06-13

          1994年6月13日 湘税函[1994]173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 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 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年退税额较大的确定问题   《通知》第八条中“年度退税额较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 后,其税负比按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的年应纳税额增加50%或30万元人民币 (含30万元)以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办理预退税款。   二、关于办理退税的程序问题   各地在上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见附件一)时应在审核意见 栏说明该企业截至报告期止的实际税负情况及征税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 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三、关于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的时间问题   各地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见附表 二)    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略)    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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