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税函[1994]143号颁布时间:1994-05-07
1994年5月7日 湘税函[1994]143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
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所称:原福利企业享受
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利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121号)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上述“内资”福利企业税
收优惠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