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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统一税收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31号颁布时间:1994-05-03

     1994年5月3日 湘税函[1994]131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计函发[1994]019号文件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使用统一税收票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适用税票的规定与其他纳税人是 一致的,即: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的,使用“税收缴款书”,税务部门自收款的, 填开“税收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同样具有完税凭证的法律效力:1.《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完税凭 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征明”;2. “税收缴款书第一联(纳税人收据)右侧注明“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 (人)作完税凭证”。请向有关纳税人解释。   二、关于对外轮、外航运输收人征税使用一张税票问题,因涉及国库、银行部门 的工作要求,仍需维持“一税一票”的做法,即分税种填开税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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