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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1996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07号颁布时间:1996-06-13

     1996年6月13日 湘地税函[1996]10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1996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6]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1996年涉外税收 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要加强对涉外税收统计工作 的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着力提高报表数据的时效性和可用性。   二、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地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向省局税政四处报送有关 报表和收入分析报告。   三、所报报表式样依总局涉外司要求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四、填表要求:   (一)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逐一填列,字迹应清晰、工整,没有数据的项目填 “0”,不留空行。所填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有关责任人要签 名盖章。   (二)金额单位一律为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数字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三)报表数据的统计口径以及每月、季、半年、年度需报送的报表和分析的种类 要与总局涉外司对省局的要求一致。   五、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方法均采用电传。报送时限为:涉外税收收入统计表” 报送时间在次月15日内,“收入分析报告”随同报送;“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 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表”报送时间为 半年和一年终了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统计表”报送时间为半年和年度终 了25日内。   六、省局将在每年度终了后对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 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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