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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湖南冶金投资公司缴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96)税字第364号颁布时间:1996-12-16

     1996年12月16日 湘财(96)税字第364号 长沙市地税局、省直属分局: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湖南冶金投资公司的缴税问题 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人民银行对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湖南冶金投资公司没有发放金融许 可证,按现行财政体制,上述两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均属省级收入,由省地税局直 属分局照章征收,就地缴入省国库。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6)297号文件规定,“九五”期间,省经 济建设投资公司每年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由省财政厅通过支出渠 道全额返还。返还的税款作为省政府的投入,全部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原三年免税期间免征的所得税款,应全额转入资本公积,不得作为其它分配,请主管 税务机关督促其调整帐务。   三、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湖南冶金投资公司应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如城建税、 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仍作长沙市的地方收入,由市地税局照章征收,缴入市国库, 不再返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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