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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财(96)财税字第273号颁布时间:1996-10-28

     1996年10月28日 湘财(96)财税字第27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6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符合第二条免税规定而文到之日前已按新增价值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办理 退库。   二、对原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而1996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 业,不得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对在免税期内按资产重估价值调帐,新增价值已计提折旧的,从新增价值计 提折旧之日起,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超过免税期限,仍未作调帐处理的, 亦应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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