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57号颁布时间:1997-02-27
1997年2月27日 湘财税字[1997]57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项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缴纳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优惠
办法的企业,应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为计,税依据,足额计算
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符合减免或退返城建税条件的企业,在足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后,再按省地
税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09号)办理有
关减免及退还城建税手续。
三、教育费附加及退还,亦按城建税有关规定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