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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011号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湘地税发[1997]0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减免税呈报资料、简化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强减免 税管理,现将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呈报减免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当期财务报表;   (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征收、入库及 欠税情况,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结论;   (四)减免税申请表;   (五)减免税审批汇总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二、呈报及审批程序:   (一)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管辖区内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税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专人 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征收科(所)应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 情况进行审核,填报减免税申请表,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分)局。   (二)县市(分)局税政股(综合业务科)收到减免税资料后,应对减免税资料是否齐 全、手续是否完备、情况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情况不清的应退回所属单 位重报或派员调查补充有关资料。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上报地 州市局。   (三)地州市局税政二科对减免税资料应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对情况不清、资料 不全的,要及时退回所属县市(分)局重办或派员下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要分税种、分户填报审批汇总表,属于本级权限范围的减免税,经科室集体研究,报 经分管局长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经分管局长审核 后呈报省局审批。   三、几点要求:   (一)减免税必须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审核、集体研究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办理,不得擅自减免或越权审批减免税。   (二)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减免税要做到随到随办,不得长期积压;纳税人提出 减免税申请后,原则上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   附件:   ①房产税减免申请表   ②房产税减免审批汇总表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   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汇总表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申请表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审批汇总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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