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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免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90号颁布时间:1999-09-17

     1999年9月17日 湘地税发[1999]9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 号,附后)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粮食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加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的 粮食企业,均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及免税金额,未报经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 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审批权限,按湘地税 发[1996]009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企业及业务项目,一律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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