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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9]029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湘地税函[1999]02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4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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