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一)
湘地税发[1998]030号颁布时间:1998-05-05
1998年5月5日 湘地税发[1998]03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会
议纪要))(湘府阅 [1997]119号)精神和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
邮电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实行“先征后返”的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九五”其间邮电重点建设
项目表上列举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包括与重点工程配套的办公楼、职工住房及其生活
后勤服务的建设项目。
二、对邮电重点工程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
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实行“先征后返”的印花税是指重点
工程发包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邮电重点工程实行“先征后返”的各项地方’税收由省邮电管理局串中在长
沙缴冲,由湖南育地方税务同直属分局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直属分局根据
实际情况另竹制定。
四、省邮电管理局对邮电重点工程的税收应分税种、分项目,按季申报,每半年
缴纳一次,申报和缴纳时间为次季2p日之内。其中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湖
南省地方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审核办公室申报办理核税手续。
五、承担邮电重点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必须接季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已上
划的税额,同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
下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