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四)
湘地税发[1998]064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湘地税发[1998]064号
3.对全部播放自制节目的地(市)、县电视台,应该“地(市)、县自制节目电视
台”税目适用30%税率。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新建项目改变性质用途如何确定纳税人的问题
对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改变性 质用途的,应按不同情况
分别确定:
1.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改变项目性质用途的,应由建设单位或筹建机构按实际
用途缴纳税款。
2.由租赁单位(无论内外资企业)租赁使用改变原有项目性质用途的,应由建设
单位或筹建机构按建设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和租赁使用实际用途缴纳税款;对租赁单位
(“三资”企业除外)再投资额(包括装饰装修费用),应由租赁单位按租赁使用实际用
途缴纳税款。
3.新建项目出售,购买单位经营使用改变原项目性质用途的,投资税应按建设
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和购买单位
实际使用用途由建设单位或筹建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对购买单位(“三资”企业
除外)再投资额(包括装饰装修费用),应由购买单位按实际使用用途缴纳税款。
(四)关于银行系统旧币销毁车间征免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旧币销毁车间可比照“金融保险业”的“金库”税目适用
0%税率。
(五)关于旧城改造投资项目如何计征投资税问题。
为支持旧城改造,对有县以上政府证明确属旧城改造的项目,对建设单位允许扣
除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投资额计征投资税。
(六)关于投资项目中途变更投资主体如何缴纳投资税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由于改组、改造、兼并,联合等原因,改变投资企业名称和变
更投资主体的,投资税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缴纳。即变更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
资,应由变更前投资企业缴纳,变更后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由变更后投资企业缴
纳。如果变更后,变更前的投资企业不复存在,且投资税没有结算清楚的,应由变更
后投资企业负责缴纳。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