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村征收分局计会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二)
湘地税发[1998]045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湘地税发[1998]045号
五、经费管理。分局的经费管理一律实行报账制,并接报账制核算办法设置有关
账簿,及时编报报表,分局所有支出票据,都必须集中上交县(市)局审核保存。经费
会计、出纳应严格分设,财务专用印鉴由主管领导、会计、出纳分开保管,不得一人
统管。除省局另有规定外,每个分局只允许设立一个经费账户,其收入来源只能反映
县(市)局拨人经费。县(市)局对分局的经费管理,要结合本地财力和收支水平,确定
定额或包干办法,也可实行经费与收入任务挂钩的办法,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并制
定相应的经费开支审批极限,明确职责,确保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分局所有
预算外收入,一律上缴县(市)局,并使用县(市)局统一编号的收款收据,严禁坐收坐
支,严禁私设小钱柜,违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县(市)局对分局上缴的预算外收入应
通过追加经费或经费指标给予适当返还。做到既有利于预算内外经费的集中统一管理,
又有利于调动基层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六、固定资产管理。分局的固定资产由县(市)统一核算管理,分局设立登记账簿,
反映领、用、存情况,不允许有账外财产。对当地政府无偿资助的车辆、通讯工具及
其他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县(市)局统一登记入账,分局再办理领用手续。分局要配
合县(市)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原税务所的房、地产等要充分利用,
不得闲置。需要作价处理的,应重新估价,由县(市)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地州市局核
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局审批。其作价收入全部上缴县(市)局,原则上用于征收分
局的建设
七、基本建设管理。分局的基本建设项目首先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再上
报省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新建的分局占地面积应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办公综合楼
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左右。原则上不建成套宿舍,由县(市)局统筹考虑。分局
基本建设的整体布局、办公综合楼的规划、设计(图)概预算均由地州市局负责审批。
八、装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征管范围大小,分局可适当配置征管用车。具
体由地州市局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核定。
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计会工作制度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
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或未明确的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