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一)
湘地税发[1998]064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湘地税发[1998]06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若干
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
(一)关于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地上有房屋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要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对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凡计入了房产原值,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凡没有计
入房产原值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如何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凡销售前未使用的,报经县(市)分局批准,暂免
征房产税;对已经使用或出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联合建房在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未落实前如何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于联合建房,在未办理正式产权手续前,凡联合建房议中明确建房各方房产产
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暂按建房协议明确的产权,分别由产权各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
税;未明确的一律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待办理正式产权手续后,再按规定分别计征和
结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我省撤区并乡建镇和城市实行区管乡镇后,如何确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城区
规划范围内,所辖的不在城区的建制镇,按建制镇标准执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地
的建制镇,具体范围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城规划范围内。建制镇是指经县人民政
府批准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范围内。
下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