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三)
湘地税发[1998]064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湘地税发[1998]064号
2.对“先建房后售房”的一般民用住宅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预征环
节按计划投资额预征30%—50%税款,具体预征比例由各地州市局确定并报省局
二处备案;待房屋出售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3.对经计委批准并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征环节暂按计划
投资额预征10%的税款;待房屋出售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原湘税发[92]049号、湘地税发[94]009号和湘地税发[1997]
045号文件中有关一般民用住宅项目的政策规定,—律停止执行。
(二)关于如何划分地(市)、县级电视台自制节目系统投资与传输转发省级及其以
上电视节目系统投资征免税的间题。
湘财[95]财税字第1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发射、传播中央电视台、省电视
台的地、州、市、县发射传播系统和有线电视网络,按“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
输发送系统”税目税率适用0%税率。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反映地(市)、县电
视台既有传输发送省级及其以上电视节目系统;又有自制节目系统,其投资税无法划
分,给征管带来了难度。为此,经研灾,明确如下:
1.对仅传输发送省级及其以上电视节目,而无任何自制节目(包括当地新闻的
采编报道等)的地(市)、县电视台,可以比照“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发送系
统”税目税率适用0%税率。
2.对既传输发送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节目又有自制节目的地(市)、县电视台,
如能明确划分二者投资额的,按各自的实际投资额计征投资税;如划分不清,一律按
投资额的50%分别计征投资税。
下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