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三)
湘公发[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l1日 湘公发[1998]14号
五、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密切配合。
1.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例会制度。联席例会可定期或不定期
地召开,由公安机关负责召集,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领导,以及刑侦、税侦、国、
地税务稽查、征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应参加联席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
在查处涉税案件工作中的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涉税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打
击涉税犯罪的对策;妥善处理和解决工作配合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2.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在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
应当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和
及时审查,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3.坚持各司其职,严格区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界限,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公安机关查办涉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办案中涉及运用税
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专业性强的问题,要注意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凡税务违章行
为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办案中退缴的税款及按税收征管法处罚的罚款,
要由税务机关缴人国库。税务机关应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六、拟在上半年召开全省第一次税侦工作会议,向社会公布税侦处正式成立;明
确其职责,实行涉税案件的侦查由税侦部门归口承办。并安排部署今年下半年全省的
税侦工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