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二)
湘地税发[1998]064号颁布时间:1998-11-02
1998年11月2日 湘地税发[1998]064号
(五)关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
纳如何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税则由房产
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1.房产产权所有人、承典人超出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
2.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拒不提供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姓名、地址的。
二、印花税方面
(一)己贴花权力许可证照,更换的新证是否应贴花,原证照未贴如何处理。
对己贴花的权力许可证照更换后,其新证应按规定贴花。原未贴花的证照,应按
规定补贴应贴未贴的印花税,并予以处罚。
(二)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成员公司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调拨
单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对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公司不
具有法人资格,相互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等,对外不产生合同效力的,不贴花。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方面
(一)关于一股民用住宅项目如何征收投资税问题。
1.对“先集资后建房”的一般民用住宅项目,在预征环节可按政策扣除实际集
资金额预征投资税;待项目竣工并全部出售后,技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职工个人实际
支付金额,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下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