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二)
湘公发[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l1日 湘公发[1998]14号
会议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省公安厅涉税案件侦查处,负责对全省涉税案件侦查工作的统一指导与协调,
办公地点设在省国税局。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并经同
意后,地、市、州、县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涉税案件侦查机构,城市内的市区可
以不设专门机构,案件查办工作由其所在地市的税侦部门负责。地、市、州和县市税
侦机构办公地点由各地商定,可以设在公安局,也可以设在国税局或地税局。
二、税侦干部原则上从公安内部调剂,也可在原从事税侦工作的检察、税务干部
中按公安干警条件选调一部分。为了便于配合,了解情况,各地可以抽调少量税务干
部协助专门办案工作。省厅税侦处暂配公安于警5?人,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抽
调3名和1名税干协助税侦处的专门工作。
三、税侦处、队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由公安机关领导。立案、各种强制措施
的运用,移送起诉等刑事执法活动由公安机关决定,日常行政后勤由机构办公地点的
税务机关协助管理。
四、税侦部门的人头经费分别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办公办案经费拟报请省政府
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商,予以明确;省公安厅税侦处的开办费,请财政适当解决。省
国税局和省地
税局适当予以支持。各级税侦机构工作人员的征收补贴、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比
照驻地税务干部的标准执行。
下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国税
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