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8-11-13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打击偷税犯罪,防止税收流失,严格税收执法,湖南
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以下简称稽查决定)执
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凡1997年度和1998年1-9月由国税机关进行税务
稽查并已作出稽查决定应补缴税款、滞给金和罚款的纳税人,都属于检查对象。
个别问题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1)是否严格按照稽查决定调整企业帐务;(2)是否严
格按照稽查决定及时足额缴清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3)是否严格按照稽
查决定履行其他税务法定义务。
三、检查方式,这次检查实行自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1998年12月1
0日前,凡属被检查的纳税人须对照稽查决定认真开展自查。在此期间,各地国
税机关应对辖区内纳税人所作出的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属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的,必须自行纠正;属于其他原因的,税务机关要督促纳
税人搞好自查清缴。1998年12月中旬开始,省国税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组赴
各地检查。
四、处罚规定:(1)自查期间,已按稽查决定自查自纠、自觉缴清税款、
滞纳金、罚款的,免予处罚;(2)自查结束后未按稽查决定调整企业帐务又未
缴清税款的,除按稽查决定处罚外,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虽然调整了帐务,但未
按稽查决定在1998年12月10日之前足额缴清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并在新
闻媒体上曝光;(3)税务人员对稽查决定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按规定催缴
或擅自变通处罚决定,导致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不能足额入库或入库不及时
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政纪处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