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89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8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武
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0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
费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1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
同意中国第三建筑工程局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73万元。其
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
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 额 企业所在地
中建三局三公司 432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四公司 6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106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95 深圳市罗湖区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1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华宇公司 24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建研院 30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设计院 6 武汉市洪山区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80 深圳市罗湖区
西安工程承包公司(西安分部) 20 陕西省西安市
厦门建设公司 10 厦门市
合 计 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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